【記者陳柏言/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為推動市政建設,各項施政作為除依照中央法令規定辦理外,也持續制(訂)定多部自治法規。經台中市政府統計,台中市去(110)年所公發布施行的自治法規,計有自治條例7部、自治規則37部,合計44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台中市去年經台中市議會審議通過並公布施行的自治條例,主要有「臺中市容積代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的制定、「臺中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的修正,及「臺中市性交易服務者及場所管理自治條例」的廢止。
在自治規則部分,除機關組織規定的修正與調整外,較重要者有:臺中車站廣場平臺、臺中市立圖書館、葫蘆墩文化中心、臺中市原住民族文化館場地、宿舍及本市公立殯葬設施等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的訂定與修正;其他如「臺中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獎助金發給辦法」、「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臺中市流行音樂產業活動行銷推廣補助辦法」、「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臺中市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臺中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等規定,也呈現出台中市政府在各種不同層面施政作為的成果。
其中「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關於豬肉及相關產製品之瘦肉精「零檢出」規定,前經行政院函告無效後,台中市政府為捍衛市民健康,除提出訴願、行政訴訟請求救濟外,台中市議會也向司法院聲請釋憲,目前經憲法法庭公告將於今年2月22日召開言詞辯論。
另外針對中央擬準備解除日本福島五縣市食品之禁令,因輻射污染食品對人民身體健康影響甚深,台中市為把關日本輸台食品,前於106年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明定台中市食品業者不得販售遭受輻射汙染之食品,且日本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千葉縣及群馬縣生產製造之食品亦不得於台中市販賣,另課予販售日本食品之業者負有揭露商品製造原產地資訊之義務;又為嚴格把關,就食品標示及輻射是否超標,衛生主管機關亦不定期辦理稽查,以守護市民健康。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法令制度之完善與否,攸關施政之良窳。去年一整年,儘管疫情吃緊,台中市政府仍戮力修訂多項法規,以利市政建設之推動。展望未來一年,台中市政府各機關間也將持續密切合作,推出更多有利於市民福祉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