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記者巫月樺/台中報導】為減緩疫情衝擊,中央宣布擴大急難紓困補助對象,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表示,若民眾符合「有工作且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生活陷困、無加保者、未領取政府機關其它補助津貼」等資格,「家戶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低於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即可領取1萬至3萬元不等補助,符合資格民眾,明日起可憑書面文件到各區公所申請。
社會局指出,對於因疫情影響,導致工作及家戶收入減少者,衛福部宣布再擴大補助對象,針對有工作者,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且未領取其它政府機關相關紓困補助、補貼或津貼,家庭生計因疫情陷入困境者提供紓困金。
有關補助金額計算,社會局說明,只要民眾「家戶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低於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即可申領1至3萬元紓困金;「家戶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介於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至2倍間,即可申領1萬元紓困金。
▲各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情形。
▲擴大方案計算公式說明。計算公式如下 [(家戶月平均收入+家戶總存款)-15萬元*家戶人數]÷家戶人數=家戶每人每月生活費。
以台中市李先生一家3口為例,由於台中市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4596元,換算1.5倍為2萬1894元,李先生家戶月均收入2萬8000元,加上家戶總存款47萬元,由於家戶內每人存款15萬元免納入計算,李先生一家扣除45萬元後,再除以3人,換算下來,李先生的「家戶每人每月生活費」等於1萬6000元,低於2萬1894元,即符合領取資格。
▲擴大方案舉例。核發標準:家戶每人每月生活費<1.5倍→核發1-3萬元 1.5倍≦家戶每人每月生活費≦2倍→核發1萬元
社會局提醒,民眾申請紓困金時,要準備身分證件、實際共同生活戶內人口的存簿,或存摺內頁影本(自109年1月1日起),以及從事工作受疫情影響的證明(如薪資異動紀錄、進出貨紀錄、營業紀錄等)。若無薪資證明文件,如攤販或臨時工等對象,須提出切結書,具體說明家庭狀況、經濟狀況以及申請事由,由區公所受理後書面核定。
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