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記者巫月樺/台中報導】有關環保署要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撤銷臺中市環保局對中火於108年12月間,認定全廠生煤年使用量超過許可證核定量,三次以違反空污法告發,並廢止2部發電機組許可證的相關處分案,臺中市政府深表遺撼、失望與無奈。
環保署此舉前所未有,更與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不符。事實上,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處分適法性及妥當性的救濟,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其中火對於環保局所為行政處分已提出訴願,現刻由台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中,應待行政訴願(訟)判決結果,再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姑且不論環保署非非本處分案的訴願管轄機關,無權認定環保局行政處分是否違法,就算環保署欲依據行政程序法117條來徹銷處分案,也應注意到該條另有但書,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今環保署為台電撐腰,竟違法並越俎代庖,撤銷中火裁處,顯然中火排放污染物會影響中部地區局居民健康完全不再環保署考量之內,令人錯愕!也失去環保署應有立場。
中火是全國最大發電廠,過去數十年來,發電貢獻度也最大,近期在中市府團隊努力督促下,中火減煤已初見成效,空氣品質也較往年改善,請中央勿罔顧中部民眾健康,才真正是人民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