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全成/高雄報導】高市前鎮警分局於6月10日上午8時30分獲報,位於中山、中安路口有交通事故,員警趕赴現場處理,經初步了解鍾姓女子(82年次)因與駕駛蕭姓男子(76年次)為男女朋友關係,因於車上發生爭執,鍾女於車輛行進間負氣自行跳出車外,幸未造成後方車輛追撞,亦無釀成其他人車傷亡及車損情事,鍾女經119送醫後,其手腳擦挫傷、頭部撞傷。
鍾女跳車行為,本分局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開罰,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前鎮警分局長陳志榮呼籲,該名女子一時情緒不佳危險隨意跳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規定,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但若跳車者導致後車因閃避不及而傷亡,就可能會面臨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及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