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華海峽兩岸和平發展促進會 理事長 蔣權瀚 。

蔣權瀚  國民大會的真諦—政治和平與民主協商

作者/中華海峽兩岸和平發展促進會 理事長 蔣權瀚 

國民大會的真諦—政治和平與民主協商

《 前言》

人類文明發展至今21世紀,已由神權進化到人權,政治發展也由君權發展到民權,特別是自二次世界大戰後,專制政體逐漸也向民主政體傾斜,特別是到1992年蘇聯解體後,民族主義大是盛行,民主思想更是愈加輝煌燦爛的在歐亞地區開花結果,中華民國也隨之走向自由民主的政治體制。

然而自由與民主這兩思想體系並非完全相合的思想體系,自由的思想體系涵蓋面較廣泛的在個人的思想行為上,包括創作、經濟、言論、行動等,而民主的思想體系則以群體、社會、國家體制上就整體公民的共同文化、制度、產業、生活保障、互動合作等進行人民最大的福祉為前提的思想體系。兩者之間有衝突也有交集,是人類思想行為在地球生存發展上,互為表裡的重要發展架構例如尊重與保障人權,也需要維護社會穩定繁榮發展,不能因過大的容許自由的言行破壞社群和諧發展的目標,也不能因嚴厲控制社群的發展路徑,造成個人的人權的損害。因此自由民主的國家與社會,是必須經由個人與群體間動態和平協商過程,建立法治的制度,以取得絕大多數個人的生存發展機會與權益,當然也要使得整體的社會國家能獲得永續發展。

中華民國自1947年實行憲政的政治制度以來,歷經專制、開放組黨、自由言論、民主選舉以來,國家政體的發展似乎愈來愈走回頭路,五權憲法的政治體制,為有心人士與外國政權所影響,逐漸轉變為專制體制,這其中包括凍結國民大會、行政院長的法案附屬權廢止(1995年)、廢除國民大會(2005年)、立法委員減半為113位(2005年)、彈劾提案權轉為立法院(2005年)以及司法、監察、考試等三院人事同意權轉由立法院執行等,甚至以行政手段免去總統向國會作國事報告的義務,這些修憲後的政治體制,讓總統權力欲加擴大,而公民權愈加減少,包括對總統及五院院長的監督,已沒有公民意志單位在負責所以,自1995年以來,台灣的經濟不斷衰退、政治對立紛爭不斷,甚至發生暴力衝突的太陽花事件等違反法治的脫序現象,以及馬英九總統似違法介入秘密監聽案、蔡英文總統出訪團員購買私案的情形發生,這都是國家整個政治體制往專制政體傾斜的現象。

於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在今年8月份開始,立法院依5月20日蔡英文總統就職時宣示進行第八次憲法修訂工程,對於未來中華民國的國家發展方向及運行的模式將產生重大的影響,這次的修憲是僅僅作為應付式的對選民交代? 還是認真為中華民國先聖先賢與子孫萬代審慎規劃立功? 將會改變中華民國的未來30年發展路徑。

國民大會自李登輝總統修憲凍結,至陳水扁總統廢除以來,中華民國的政治體制一直存在自由衝突中,其影響大於民主協商的效益,特別是民生法案的實行,更是延宕冗長,例如核能四廠的公投案,經過半數公民投票通過後,依然無法順利執行公民意志,公投法形同虛設。所以,2005年修憲後,以公投法彌補國民大會的公民意志,似乎是執政者對全國國民最大的騙局。因此,中華民國在自由民主與平等法治的人權、民權與主權上,應該藉由本次修憲的機會,將民權的權利做有效的建立與運行,方能在政府的權與能的機制上,作是當的平衡運作,也方能使得中華民國在內政外交的發展上獲得均衡的發展,免於外國勢力的壓迫及內政治礙難行的窘境。

《國民大會存在的必要》

以下將以國民會議的意義、兩院制國會的合理性民意代表大選舉區與小選舉區的選舉制度比較、以及民權監督與建議權的涵意,初淺表達個人意見作為參考。

()、國民會議的意義

 國民會議是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先生於其遺囑中,期盼國人於其逝世以後,能按其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建國大綱、建國方略等思想著作,為中華民國之發展生存設立的最高政權機構。其意義表現在組成代表背景,

1、 意識形態的協商。如各個政治主張的政黨、社團代表的參與協商。
2、 弱勢族群的照顧。有於弱勢團體的生存權需要受到保護,因此保障婦女、兒童及殘障人士代表參與表達權益。
3、 各個種族的融合。由於國家組成是基於各個種族得相互尊重與互助合作,方能形成永續發展的政治體制,對於少數民族的權益發揮,需要給予適當的保障。
4、 經濟發展的整合。國家組成無非是為了人民生活與生存發展,民生經濟的多元化發展,是需要各種產業技術協調合作,相互支援與創造,才能促進經濟和有效發展,因此需要各種行業的專才代表參與,獲得國家經濟有利的發展方向。
5、 資源配置的合理。在於社會福利與技術創新得投資上,必須就各個社會團體層面做合理的配置,這也需要專業的人士代表在會議場合進行意見表達與協商。
6、 法律創制的公平。進步的民主國家國會均是兩院制,如美國參眾議院、英國、日本的上下議院等,國會院制,無非是避免單一國會在立法或修法上,產生法案的不公平現象,避免實行後產生負面效果時,再修法所造成的完整性(是原有的一批立法委員),所以以兩院制的國會來彌補立法或修法時的不公平性,方能避免法令的朝令夕改現象。
7、 治權擴張的監督。由於行政權的行使往往有裁量權的運用,對於法令的解釋權申述,又待司法院日廢時的研討,對於行政裁量權的約束,特別是總統行儀與言論,不論是對內或是對外,往往需要國民會議給予適當的監督。
8、 民主法治的教育。對於民主法國家運行體制的教育,是需要以全體國民的整體運行方向為考量,非以個人或特定意識形態為重點,特別是對青年學子的思想教育,需要以國民政權機構的確切意識為準則,建立國家的民主法治觀念。

 基於上述的國民會議主要代表的意義敘明,可以得知,國民大會的組織成員是各行各業的菁英,有別於立法院的立法專業人事結構,這也是當年國父  孫中山先生,有於西方民主政治制度上,民權的發展缺失(政治貴族化、派系化、財團化),提出國民會議的最高政權機構的政府體制。其意義保全面、合理性、協調性、融合性、公平性與永續性的全民政權參與的國民會議。其權力在總統之上,非當前單一國會立法院在總統之下。必如一家上市公司,有董事長、董事會,但每年都需要開股東大會,因為董事長是股東選任,負有公司經營之責任,當然需要向股東大會負責一樣的模式。

(二)、兩院制國會的合理性

如先前所述,當前中華民國為一單一國會制,進步的民主自由國家如美國有參眾議院,日本及英國國會為上下議院,均是兩院制的國會機構,其政權的實踐,行的方式不論是君主立憲的內閣制或民選的總統制,在民意機構監督或所謂的權力制衡上,均考量對法案的創制或修正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1、 避免如前所述的單一立法機構的不公平性。例如勞基法一例休的修正案,竟然在同一批立法委員的審議下做兩次修法,這樣的法案修正過程,到底是行政部門對修法的評估不完備,還是立法委員素質的欠缺? 如果有兩院制的國會可以透過決或協商等程序,讓法案創立與修正有更完備的考量。不至於朝令夕改。
2、 其他院會行政監督的合理性。以司法體系而言,任何司法案件都有至少二審制的規範,對於司法判決有都需要有上訴機會。國會的監督權行使,為避免讓其他行政或司法與監察機構受到不當的監督,國會本身在監督權的行使上也必須具備制衡與協商的機制,不致於造成監督權的濫用,影響其他行政機構人員的權益。當然這也包括總統的彈劾權行使在內,否則,監督權的濫用,容易造成政局的混亂,失去民主法治的政治意義。
3、 民政權代表的全面性。目前的立法院的組成是採取單一選區的立法委員選舉,同政黨比例推薦制產生立法委員,而這種國會組織的組成,過於狹隘於立法委員的背景侷限於地方上的政治派系或家族,甚或局限於少數專業背景的立法委員,對於法案多如牛毛的多元化與現代化社會,當前立法院組織型態是無法深入有效的在立法與修法上達到全面性的考量。因此,建立另一個採取大選舉區制的國會,且保障對弱勢團體、少數民族、勞工、輕年學子及產業專家的參與代表,可提供對法案制定與修改的合理性與全面性。

(三)民意代表大選舉區與小選舉區的選舉制度比較

於兩院制的國會,在立法院與國民大會的功能及角色扮演尚須要有共通性,又需要有全面性,所以在選舉的方式尚須要有所區分,才能夠截長補短,達到前述的全面性、合理性、保障性、協調性與制衡性的效益。

1、 立法院的單一選區制搭配國民大會的大選區制

目前立法院的立委單一選區制,所選出的立法委員113位,以2020年的總得票數,不超出700萬票,約占投票數的43%左右,並未達到投票總數的過半得票率,這就造成立法委員在制定法律甚至修正法律重的合理性問題,而總統的得票率雖然沒有過半,但也達到57%左右的得票率。因此,以立法委員的總得票率低於總統的總得票率,進行對行政權的監督,似乎無法信服於全體國民。

而大選舉區制的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是如同地方議會議員選舉方式產生,在一個選舉區中,選出數名國大代表,而全部當選的國民會議代表得票數一班都會達到70%以上,所以國民會議所有選舉區的國民會議代表加總得票數,必定超過總統得票數,對於總統的行政監督權較具說服力。

2、 國民會議代表大選舉區制較能囊括各類的專業人才

由於大選舉區制的選舉,在候選人方面可以就大區域範圍內的各種經濟、社會、文化及教育,甚或外交等方面建立完整的論述與考量,對於全國性的法案,甚至憲法的修訂,更具有宏觀性的見解與看法,有利於彌補單一選區制的立法委員在各類法案創制與修訂上的不足。

3、 兩院制國會的代表在選制制度上的不同可以截長補短

立法院屬常設機構,以便於隨時行對行政、司法與監察等機構的協調與監督,所以也長時間與選民服務進行協調,但國民大會的代表因專業性及弱勢背景無法長期進行選民服務,因此需要在專業及弱勢團體中進行深入的研究與關注,對於立法委員的職責能夠達到互補的作用,有助於政權時行上的全面化,讓行政部門的工作推動更具效率。

(四)、公民監督與建議權的涵意

如本文前言所述,21世紀以人類文明發展已從神權、君權到人權與民權時代,民權的文明發展有賴於法制與道德,由於社會發展多元化、經濟發展全球化、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因此在國家的政治制度上不僅要考慮國家經濟的全面性效益,也要考慮到社會福利的公平性,因此,國民會議每年的開是必要的,基於下面幾個因素考量,

1、 公民權的行使是具有動態直接性

由於全球化的發展影響,對社會的衝擊是及時的,國家的發展計畫必須符合人民的需要外,更需要動態的評估計畫實行的效益,是否符合實際環境的變化,如果任何計畫實行都是按四年選舉來決定成敗廢止,國家將失去國際競爭力,人民的經濟權將受到限制,加上單一國會的缺失,無法有效的接受到與時俱進的市場變化,來修正國家發展的各種策略與路線過公民權的國民代表會議,每年與治權機構(總統、五院院長)的交流,更能減少政府行政的缺失,達成計畫實行的目標。

2、 公民的監督具有時效性

每年開一次的國民會議,是類似一般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中華民國的董事長當然需要出席股東大會向東報告年度成果及明年計畫與目標,這樣的制度在中華民國的體制下各種團體都是如此實行,竟然中華民國沒有實行,這是說不通的,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公民的監督權被無理無法的踐踏,國民黨執政如此!民進黨也是如此! 基於公民的監督權行使,國民大會有建立的必要,地方政府都有會監督縣市首長,國家總統更應該比照辦理才是合法理的政府組織型態。

3、 公民建議權是總統執政的靠山

擔任過企業負責人經歷的人士,都了解公司營運是要經過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特別是重要的決策,更是需要股東整體討論議決才能獲得決策授權給董事長執行,中華民國這個公司目前在沒有股東大會的情形下,政黨獨攬一切決策,往往所做的方案造成國家嚴重損害的情形,是難以彌補的。所以有國民大會的股東大會形成決策的根本基礎,總統或五院的施政方針與計畫才不會離經叛道。

《結論》

國民大會的設立,不論是依國父孫中山思想三民主義、建國大綱、建國方略及五權憲法,最高政權機關監督、制衡、建議治權機關,以及對國家憲法修正權的行使,或是與立法院形成歐美進步的民主國家三權分立的兩院制國會,對於中華民國這個國家是有正面的意義,他不僅提公民權的實質意義,也讓政府機構能動態了解人民的真正需求,以及全面接受到百姓的現況。對於治權機關的違法亂紀以及計畫錯誤,都可以達到即時監督的效益,做有效的改善。同時還能彌補立法院的專業不足,或法案修正或建立時的疏失,更能夠制衡立法與監察院監督權的濫用。所以,國民大會的恢復與設立實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