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修正草案

【特派記者巫月樺/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維護國家公權力,本次修法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以保障員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的嚴正性,確保第一線同仁安全。另增訂裁量撤銷假釋的規定,使已逐漸回歸社會的受假釋人不致因觸犯微罪即一律撤銷假釋,以符合比例原則,有利更生。另因應社會變遷,增訂網路賭博罪。請法務部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表示,鑑於妨害公務案件數量逐年攀升,犯罪手段及結果益趨嚴重,導致公務員執行職務風險與安全威脅大增,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的目的,在彰顯公權力行使不容挑戰與政府捍衛執法人員的決心。此外,因資訊科技進步,傳統賭博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帶來諸多家庭及社會問題,並衍生潛藏洗錢、詐欺、暴力討債、組織犯罪等不法活動,因此增訂對於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方法賭博財物等行為,亦科以刑責,以杜絕僥倖,安定社會經濟秩序。

該兩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1. 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修正應撤銷假釋之事由,並增訂裁量撤銷假釋之規定。(刑法修正條文第78條)
  2. 配合刑法第78條第2項之增訂,酌為文字修正。(刑法修正條文第79條)
  3. 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並修正公然聚眾之要件,另提高罰金刑數額。(刑法修正條文第135條及第136條)
  4. 增訂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賭博財物之刑事責任及修正應沒收之物,並酌作刑度修正,以維護刑法所保護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刑法修正條文第266條)

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修正草案部分:
刑法第78條關於撤銷假釋規定之修正,對於修正施行前經准許假釋,於修正施行後,仍在假釋期間內者,是否有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78條規定之適用,易生疑義,爰定明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