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德功/台北報導】陸委會在上月預告修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9條與第91條修正草案,將來只要接受政府挹注資金補助的達一定金額,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未經審核自行赴陸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0萬元的罰鍰。
本條例於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以來,歷經十九次修正;其中第九條業經三次修正,俾符實務執行所需。
為健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維護國家經濟競爭優勢,優先強化涉及政府委託或補助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之赴陸規範,擬具本條例第九條、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等,明定其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及相應之罰則。
此條例規範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之國家關鍵技術人員,包括工研院、資策會等法人部分計畫與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