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巫月樺/台中報導】依據勞基法及內政部規定,除夕、初一至初三為應放假日,雇主若經徵得勞工同意讓勞工出勤,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若應放假之日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補休日則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勞工局長吳威志指出,從事零售量販業、旅遊業、餐飲業、物流業及客運業等勞工常需於春節連假出勤,呼籲業者遵守法令,避免員工超時工作。
勞工局長吳威志表示,勞動部於今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新增汽車客運業在假日若配合交通部的疏運計畫,可以調整例假,但最多連續上班9天,還須符合勞工單日工作時間逾11小時之日數,不得連續逾3日,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逾10小時;以及連續2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10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之限制。
吳威志說,事業單位如果要讓勞工連續上班,要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如有勞動權益問題,或了解最新勞動法令修法動態,可下載「勞動權益通App」,或至勞工局網站首頁「新修勞動基準法專區」查詢各項資訊,也可撥打04-22289111分機35200、1999專線或至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