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記者巫月樺/台東報導】按時繳納租金,保障自身權益
107年期縣有耕地租金已開徵,繳款期間自108年3月1日起至108年3月31日止,請縣有耕地承租農戶記得在繳款期限內,到當地指定金融機構繳款,逾期繳納者,將會加收滯納金;如未收到繳款書或繳款書遺失者,請向縣政府地政處地價科申請補發,按時繳納保障自身租賃權益。
占用縣有耕地之民眾,為保障自身權益,請依下列承租順序提出申請承租: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耕作或繼受該使用,並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之現使用者。
2.實際耕作毗鄰地之土地所有權人。
3.實際耕作毗鄰地之土地承租人。
4.農業學校畢業青年或實際從事家庭農場青年。
5.最近五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訓練四十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
6.合作農場。
同一筆耕地,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同一順序有二人以上申請時,抽籤決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歷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若您有繳款或承租相關疑問,請撥打089-351441電話詢問,地政處將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