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記者巫月樺/台中報導】
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日前陸續接獲多件網路違規販售維生素D的案件,其中有民眾在國外超市購買維生素D,回國後因吃不完且以為是一般食品而上網販售;然我國法規規定,維生素D依產品標示或仿單,每日食用劑量若超過800IU(國際單位),應以藥品列管,如從國外購買並於網路刊登販售,涉違反藥事法第20條及第22條的偽禁藥規定,最重可依藥事法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籲請民眾多加留意。
食安處說明,維生素D每日用量超過800IU是以藥品管理,若民眾在網路刊登販售,將違反藥事法第27條無照藥商及第39條藥品未辦理查驗登記的規定,違反者可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若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而維生素D每日用量在800IU以下者,雖不以藥品列管,但仍應辦理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的查驗登記。
食安處呼籲,凡從國外帶入或包裝未有中文字樣的標示,應先看清外包裝標示或仿單說明維生素D的單位劑量,如已超過每日用量限制,應有藥品查驗登記許可,確保品質及安全;國外產品屬性常因不同國家而有不同規範,民眾除自用外,切勿上網販售不合法產品,以免觸法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