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縣定古蹟鹿港「太岳之胤」撤銷公告 同時啟動暫定古蹟 完備文化資產審議程
彰化縣縣定古蹟鹿港「太岳之胤」於108年3月11日撤銷指定古蹟公告,係為補正文資審議程序,而非廢止或否定該建物之文化資產保存價值。目前於撤銷公告日重新進入文資審議程序,縣府已排定近日邀集委員至現場勘查並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後續預定排入4、5月間召開的文資審議委員會審議,以維護本縣重要文化資產。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文化資產所有人對其財產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及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通知處分相對人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是以本案應通知全部的所有人,以資適法。鹿港「太岳之胤」建物所有權人於107年7月30日提起訴願,表示有多數相關所有權人未收到審議程序的公文書通知,導致未能參與審議過程及陳述意見。查縣政府皆依該建物地籍謄本所載地址寄送,惟部分所有權人實際居住地址與謄本不同,且有謄本上所載之所有權人已死亡但未更新之情形,導致未能通知完成,行政程序不完備,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該公告。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7條,古蹟因故毀損,致失去原有風貌、因天災致古蹟主構件滅失或其他喪失古蹟價值之原因,始能廢止古蹟之指定,然本案係因行政程序不完備而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撤銷指定古蹟公告之行政處分,重新依法啟動文資審議程序,而並非廢止或否定該建物之文化資產保存價值。該案已於同日啟動文資審議程序,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1項的規定受暫定古蹟之保護。
由於「太岳之胤」目前已具有暫定古蹟的身分,所有權人應加以管理維護,不得受到損害、破壞。此外,為維護文化資產及所有權人權益,縣府亦將儘速完成文資審議程序,讓相關行政程序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