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記者巫月樺/台東報導】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公司若對於稅務單位所核定之稅捐有不服的情形,應以公司名義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且不可以代表人個人的名義來申請,以免影響相關的公司權益。
稅務局說明,依法設立之公司,具有法律上獨立人格,家族企業或一人公司,常有公司與其代表人權利義務或身分混淆的問題,以致代表人逕以個人名義申請復查,造成當事人主體不適格的情形。
公司不服稅捐處分,除須依法定期限申請復查外,應注意當事人資格之規定,以公司之名義提出申請,以免影響公司行政救濟權益。
納稅人如仍有疑義,請向該局稅務管理科查詢,電話:(089)231600轉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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