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山警分局實施「電子地磅操作訓練」以維護交通安全!

【記者游勝鈞/台東報導】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於108年4月2日及3日等兩日上午,分兩梯次於池上檢查哨實施「電子地磅操作訓練」,讓同仁能夠熟悉操作程序,避免因人員操作不當,造成裝備受損及檢測數據錯誤的狀況發生,但主要是借助該裝備輕便及可移動的特性,嚇阻大型車超載,以維護交通安全!

臺東縣最主要聯外道路為臺9線,該路貫通南北,也是大型車載送各類物(貨、商)品必經之路,臺東縣警察局交通隊為維護該路段行車安全,特購置價值約新臺幣60多萬的「電子地磅」交由關山警察分局使用,該分局為熟悉操作及裝置方式,由該分局交通組組長張淵瑜率交通小隊小隊長謝明恭及警員潘國基擔任教官,於108年4月2日及3日等兩日上午,分兩梯次於池上檢查哨實施「電子地磅操作訓練」,以避免儀器受損或檢測數據錯誤,張組長表示,「電子地磅」具有輕便及可移動的特性,而且只要在平坦的地面就可以裝設,讓心存僥倖的超載車輛無所遁形,對於維護交通安全有很大助益,在此也呼籲駕駛人,車輛超載行駛公路,不僅會造成車輛及輪胎的負荷,也會因超載延長煞車距離,「罰款事小、生命無價」!切勿因小失大,真的得不償失啊!

關山警察分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超載法條及罰則如下:

第二十九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四、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

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

六、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

七、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

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二十九條之二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點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二千元;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三千元;超載逾三十公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一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關山警分局實施「電子地磅操作訓練」以維護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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