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勝鈞/新北報導】出生於緬甸的新住民阿島,因朋友的弟弟對輕隔間室內裝修有興趣,阿島便帶其至工地幫忙及學習;越南新住民阿香,在返鄉期間,將指甲彩繪工作室,借給同鄉友人工作,向其收取材料費與場地費,不料皆因違反就業服務法「非法容留工作」相關規定,共遭新北市勞工局裁罰20萬元後,才知原來持觀光名義來臺的外國人,未申請工作許可不得在國內工作,外國人甚至還會被管制不予核發工作簽證,真是得不償失。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新北市新住民人數約10萬6000多人,許多新住民基於同鄉情誼,常會幫親戚或友人介紹工作,或讓他們幫忙工作指導技能,好讓他們回國開店營業。特別提醒,雇主常認為沒給外國人薪水,就不算僱用,但不管是基於情誼的無償幫忙,或是學習性質的「做中學」,只要涉及勞務提供,不論有無給付薪資對價,均已構成「非法容留工作」,為其介紹工作更會觸法構成非法媒介工作。
勞工局提醒,非法容留工作處罰的要件,僅以外國人被容留且有提供勞務即構成,並以可管理支配該領域的容留者作為處罰對象,不問外國人提供勞務的動機及對價有無,縱使外國人為主動或無償學習而幫忙工作,只要有提供勞務的事實,一旦查獲該容留者將面臨最高新臺幣75萬元罰鍰。另外,介紹無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工作則涉及非法媒介,最高可罰新臺幣50萬元,不可不慎。
雇主聘僱外國人依法必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外國人在國內亦不可任意為他人工作,以免好意卻害彼此受罰。想了解更多聘僱外國人相關法令,可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市民朋友如對外勞身分確認或工作範圍有疑義,可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02)2388-9393查詢,或來電勞工局外勞服務科(02)8965-8696洽詢,以免觸法受罰。
4 月1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