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巫月樺/台中報導】5月1日「勞動節」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應放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且工資照樣給付,如果雇主因為業務需求,經過徵得勞工同意在當日工作,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給一日正常工資。另外,每小時基本工資時薪自今年1月1日起已改為150元,雇主對於按時計薪勞工,如果時薪制勞工在5月1日勞動節出勤者,雇主應針對勞工出勤時數加倍給薪。
勞工局長吳威志指出,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國定假日之一,如果勞動節適逢勞資雙方約定的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予勞工補假1天。而勞工出勤日、休息日、例假及休假等事宜,應由勞雇雙方共同約定。
如果勞雇雙方事前約定將勞動節應放假那天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當天5月1日就成為一般出勤日,員工出勤則不生工資加給問題,惟事業單位應確實將實施調移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以免爭議。
吳威志提醒,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勞工的權利,事業單位如果僱用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要務必遵守前述法令規定,落實照顧勞工休假權益,避免衍生勞資爭議,事業單位如果違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可處罰2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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