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勝鈞/台東報導】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繼承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應以繼承開始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計算漲價數,再按其漲價倍數核課土地增值稅。
民眾常有疑問,繼承人可否要求保留被繼承人以高於土地公告現值購買土地原登載之前次移轉現值?稅務局表示:繼承時公告土地現值若低於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依繼承核課遺產稅時,已以較低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於繼承後土地移轉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自不宜以原較高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但繼承前依土地稅法第30條之1第3款規定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應從高認定,以符課稅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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