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勝鈞/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照顧農民,以落實扶植農業之政策,對於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土地,其應課徵田賦已自民國76年起停徵;另外對於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即具備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資格,如其土地位於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區、依法不能建築區、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屬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且於75年6月29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事後因繼承、買賣或贈與等原因移轉土地,即可申請改課田賦。
地方稅務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若有符合以上要件,請把握5月31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該類土地雖原課徵田賦,惟若本年度有發生繼承、買賣或贈與等原因新取得土地者,雖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依法仍需由新所有權人重新申請,因每年申請期間僅1個月,請把握申請期限,逾期只能於次年再行申請。對上項規定或申請所需資料如有不明瞭或疑問,請逕洽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單位查詢。
如對其他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