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勝鈞/台中報導】
端午連假即將來臨,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端午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但為因應工作需求及業務需要,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後,得請求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發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1日工資;若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須另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休一天。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勞資雙方如事前協商同意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調移,則不生工資加給問題,但雇主應確實讓勞工知悉調移的休假日,避免引起勞資爭議。
勞工局長吳威志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亦有勞動基準法休假規定的適用,應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籲請事業單位遵守法令,保障勞工休假權益,共創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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