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巫月樺/台中報導】
外籍學生不諳法令規定,在台就讀期間常會利用課餘或假日打工賺取生活費。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籍學生打工前應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證,未取得工作證或工作證逾期未更新即偷跑打工,一旦被查獲,除面臨最低3萬元罰鍰,畢業後將面臨強制遣返管制且3年不得來台工作。
為協助外籍學生瞭解相關就業法令規定,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日前與逢甲大學合作,進入校園加強提醒海青班學生們,應留意在台工讀注意事項與相關勞動權益。
勞工局長吳威志也提醒,有意聘僱外籍學生的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因此在聘僱前,應主動請外籍學生出示工作許可證,詳予查證並留意許可期間,切勿未經確認其合法身分就直接聘僱。假如雇主聘僱未持有效期限內工作證的外籍學生工作,經查獲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可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如有外籍學生在台求學期間工讀相關問題,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台工作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