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既成建築物,縣府地政處:民眾得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

【記者游勝鈞/台東報導】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既成建築物,縣府地政處:民眾得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

原本居住或使用之房屋及建築改良物,是否一定要配合區段徵收作業拆除? 針對這個問題,臺東縣政府地政處表示,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既成建築物,民眾得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

臺東縣政府地政處表示,目前縣府正辦理「臺東縣豐榮、豐樂地區(南區)區段徵收」作業,近來接獲部分居住於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內民眾詢問,原本居住或使用之房屋及建築改良物,是否一定要配合區段徵收作業拆除? 針對這個問題,臺東縣政府地政處表示,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既成建築物基地或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

因此,若民眾欲申請既成建築物基地保留分配,可檢具相關資料,向臺東縣政府提出申請,若民眾想進一步了解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可洽臺東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電話:089-350313)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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