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土地使用穩定性 政府重大公設及事業認定標準出爐

【記者游勝鈞/台東報導】增加土地使用穩定性 政府重大公設及事業認定標準出爐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全國土地分成四大分區(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除定期通盤檢討外,不可任意變更分區,臺東縣府地政處表示,但政府若興辦重大公設或事業,可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不受通盤檢討時間限制,為增加土地使用的穩定性,內政部訂定「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做為相關項目審查之依循。

臺東縣政府地政處指出,依據「國土計畫法」規定,臺東縣國土計畫,每5年通盤檢討1次,但由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等情事者,得適時檢討變更。而重大公設的認定標準,內政部訂定「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採正面表列方式,做為相關項目審查之依循,明定包括「運輸、水利、能源」3大類,且須具有一定之規模,才可適時檢討變更分區,以確保國土計畫的穩定性。

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應具備公益性、必要性及服務範圍跨區域的特性,明定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包括運輸、水利及能源等3類別,並分別定有不同之規模限制。例如:能源類別的能源設施,發電設備的規模必須是新設、擴大或變更計畫土地面積達30公頃以上,才符合標準,可不受通盤檢討時間限制,辦理檢討變更國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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