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勝鈞/桃園報導】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已多年,其中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當初立法是考量多數父母仍需親自負擔養育幼兒的責任,故為同時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所以有育嬰假之規定,現行法令規定,員工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而在今(108)年,又放寬了申請條件,亦即如果有親自照顧2名以上未滿3歲的子女之需求,就算配偶未就業,也可以請育嬰留職停薪。這邊要注意,員工若依法請育嬰留職停薪,老闆是不能拒絕而且不能因此有不利益對待。
為了業務的延續,員工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老闆可以僱用替代人力,這名替代人力是以代理人身分暫代,而非取代該員工之職務,一旦員工育嬰留停期滿復職,老闆就必須讓該員工回復到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的工作。法令有規定例外是下列4種情況:1.事業單位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若是有這4種情況發生,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公司需要報主管機關同意,並於30日前通知該員工,且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育嬰留職停薪員工的工作權是予以保障的,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在此呼籲,只要員工有需求並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予以不利益對待,並且在員工育嬰留停期滿時依法予以回復原有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