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應全面納管,特定工廠登記20年落日條款

【記者游勝鈞/台東報導】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應全面納管,特定工廠登記20年落日條款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至13增修條文,於本(108)年7月24日經總統公布,增訂特定工廠登記20年落日條款,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呼籲105年5月19日以前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儘速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由政府輔導改善,期達成「拚經濟、顧環保、守農地」目標。

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表示,工廠管理輔導法明定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對於105年5月19日以前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依第28條之5第1項規定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者,應輔導其改善。

未登記工廠係指符合下列資格者:一、105年5月19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持續中。二、屬低污染事業。三、無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第1項但書不得申請納管之情形。

申請人應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自特定工廠登記之翌日起,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至取得土地建物合法之使用證明文件為止。特定工廠登記之有效期限至本法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20年止,且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21條、國土計畫法第38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建築法第86條第1款、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該工廠建築物得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不受建築法第73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申請人所提出既有未登記工廠之證明,應屬具公信力之證明文件,證明工廠屬105年5月19日前既有建物,及於該既有建物內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即僅違反土地使用之建物而未於105年5月19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目前仍持續中之建物非屬本法所指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本法規定。

發布單位:財政及經濟發展處

承辦人:陳艷芬

電話:089-3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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