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環境影響評估法」宣導說明會 環保局重申環評權益

【特派記者巫月樺/桃園報導】桃園市環保局於10月16日在桃園市政府公訓中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法令宣導說明會」,邀請桃園市內環評案列管開發單位及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參與,宣導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及近期修正內容、環境影響綜合評估相關規定等議題,並邀請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主講宣導,環評相關開發業者與市府各機關超過100人參加說明會。

環保局特別邀請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孫維謙科長擔任講師,環保署於107年4月11日修正發布之「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分工及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將部分影響較小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管理,依據社會關注議題、各機關提供建議、相關法令修正及實務執行問題等予以檢討,在建立明確環評制度的同時,也提升環評案件審查效率。

環保局主任秘書葉孟芬表示,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規定,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以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環保局透過辦理監督查核,協助且引導開發單位確實遵照法規辦理,目的即為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並確實追蹤市內列管開發案件;同時,環保局也持續舉辦相關說明會,宣導各項環境相關議題,並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把關,讓桃園市的開發行為都能在符合法規規定下順利運行,有效解決開發行為等經濟活動對環境影響的衝突。

環保局辦理此場說明會主要讓環評開發單位、市府各機關充分瞭解法規內容,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針對近年環境影響評估法規修正情形及近期函釋內容進行講解,協助開發單位確實瞭解法規內容並有效執行自主檢視及管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徹底履行環境影響評估承諾事項及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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