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記者巫月樺/台中報導】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台灣率先亞洲各國今年1月6日實施「病人自主權利法」,當民眾遭逢重大傷病時,可簽定預立醫療決定書,選擇未來可接受或拒絕的醫療方式。台中市政府衛生局表示,預立醫療決定需符合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等多項條件,民眾年滿20歲或未成年已婚,可前往設有「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機構進行諮商,保障善終權益。
衛生局表示,預立醫療決定需符合多項條件,包括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其它疾病痛苦難以承受、無法治癒且無其它合適醫療解決方法的疾病才會啟動,因此當一般病患送醫時,醫師仍將依醫療法規定,進行必要急救措施。
衛生局指出,有關預立醫療照護相關問題,市民只要年滿20歲或未成年已婚,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即可前往設有「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機構,邀請至少一位二等親以內家屬,以及一位醫療委任代理人陪同諮商,並簽定預立醫療決定書,保障善終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