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記者巫月樺/台中報導】
武漢肺炎已經衛福部疾管署公告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勞工若因執行職務,感染武漢肺炎,應屬職業災害,雇主應給予職業災害補償;若非屬職業上的原因感染,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另勞工若未感染武漢肺炎,但必須進行自主健康管理,也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若雇主對勞工出勤有疑慮,要求勞工不要出勤,仍應照給工資。
勞工局指出,勞工若經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因屬非可歸責於勞雇一方之事由,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它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勞務、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實施其他不利處分,其強制隔離期間薪資由勞資雙方協商,在出勤紀錄上宜註記「防疫隔離」,且不能影響到全勤。
勞工局長吳威志表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各級醫療院所及生產口罩、消毒酒精等防疫器具用品的工廠,如為配合防疫需求,有使勞工延長工時或加班趕工必要,除一般平日或休假日的加班規定外,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吳局長也提到,勞工局已於今(30)日派員訪查口罩業者,提醒業者於趕工生產或供貨口罩等物資時,仍應遵照勞動法令,避免損及勞工權益。民眾若有勞動權益相關問題,可至勞工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