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臺東街頭鬥毆遭新法嚴辦!

【特派記者巫月樺/臺東報導】首例!臺東街頭鬥毆遭新法嚴辦!

發佈時間:民國109年2月6日

邇來,街頭鬥毆案件層出不窮,有鑑於過往警察單位對於此類案件發生,皆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辦理「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礙於裁處罰則過輕,已無法有效嚇阻有心人士聚眾滋事。為有效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內政部警政署已於107年底即會同法務部積極推動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修法。

109年1月30日傍晚18時許發生暴力事件,僅因「互看不順眼」即吆喝糾眾圍毆被害人成傷。警方接獲110報案後迅速派遣快打部隊前往處置,並將犯罪嫌疑人帶返勤務處所偵辦,經了解係雙方因乘車糾紛爆發口角,約定檳榔攤談判時發生肢體衝突,2名被害人遭7名犯嫌毆打致肋骨斷裂。因刑法第150條修正案已於109年1月17日生效,本案成為臺東警分局首例以妨害秩序罪移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偵辦案件。

臺東警分局呼籲,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規定,在公眾場所滋事者,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而已受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首謀者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臺東分局祭出首記鐵腕嚴正執法!並在此呼籲社會大眾勿以身試法,別再以為「聚眾滋事、街頭鬥毆」僅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款了事。警方絕不容許社會秩序被破壞,亦不允許公權力遭受挑戰!

新聞聯絡人: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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