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人員第一線防疫武漢肺炎 勞工局:應保障其勞動權益

【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醫療保健服務業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但未納入醫師,僅住院醫師經勞動部於108年3月12日公告自同年9月1日起適用該法。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指出,各醫療院所內的醫療人員在第一線接觸病人,健康風險相對較高,呼籲雇主如所屬勞工有「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情事,應保障勞工健康及勞動權益。

勞工局表示,醫療院所內的勞工若因職業上原因感染武漢肺炎,應屬職業災害,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的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如非因職業上的原因感染,隔離治療期間勞工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

此外,勞工若未感染武漢肺炎而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者,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原則上病假給1個月內半薪、事假不給薪、特別休假依年資給全薪,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若是雇主對勞工出勤有疑慮,要求勞工不要出勤,仍應照給工資,勞工不必請假也無須補服勞務。

勞工局也提到,勞工若經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發出「居家隔離通知書」或「居家檢疫通知書」,要求進行「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因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不能強迫勞工請假,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勞務、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實施其他不利處分,強制隔離期間薪資由勞資雙方協商,在出勤紀錄上宜註記「防疫隔離」,不能影響到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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