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害人害己,駕照吊銷重考之路漫長

【特派記者陳柏言/臺東報導】為加強對酒駕駕駛人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及第67條於108年7月修正規定,自109年3月1日起對於酒駕違規駕駛人實施「酒駕防制教育」、「酒癮治療」及「車輛安裝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亦即民眾如因酒駕遭吊銷駕照,自109年3月1日起必須自付費用2,800元完成15小時的酒駕防制教育訓練後才可重新考照,酒駕達3次以上之累犯者另須自費接受長達12個月以上的酒癮治療,取得完成酒癮治療證明書才可重新考照。另外對於重新考領駕照的酒駕駕駛人,其所駕駛的汽車需裝設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酒精鎖)加強控制其不得飲酒開車。

臺東監理站周志昌站長表示,酒駕一直是社會所關注的話題,為能解決酒駕危害,自去(108)年7月起除提高酒後駕車相關罰款外,並於今(109)年3月1日起更進一步加強管理酒駕吊銷重考的報考資格,其用意在杜絕民眾酒後駕車。

周志昌站長也再次呼籲民眾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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