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台中市霧峰區一處空地雜草長度超過50公分,遭市府環保局裁處王姓等4位土地所有權人,每人1500元,市議員李天生24日在議會警消環衛委員會中批評,環保局裁罰不公,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李天生指出,王姓民眾係「違反廢棄物清理」,環保局依「台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裁罰,不過廢清法第11條「一般廢棄物」,並未明文規定雜草屬於廢棄物範疇。
同時台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沒有明訂法源依據,加上裁罰逾越律法律授權範圍,違反「不利人民權利項目不得列入」之原則,形成一事數罰,難怪引起民怨。
市議員張耀中、蕭隆澤認為,裁罰全部地主並不恰當,如果地主人數眾多,如何處理,主張依所佔土地面積比例進行裁罰,或在罰單上註明全部地主姓名,也可指定代表人受理。
此外,市議員沈佑蓮、王朝坤反映,偏遠地區經常遭不肖業者非法傾倒廢棄物,地主無辜受害,還被環保局要求限清除,否則處罰,並不公平,要求市府設監視器加強防範,同時採取「代位求償」方式,主動協助清理,緝兇後再向行人求償。
市議員蕭隆澤、王朝坤並抱怨,政府只會處罰民眾,至於公園、道路雜草叢生,卻不見取締開罰,而且政府沒有提供建築廢棄土處理場地,讓人民無所適從。
環保局解說,廢清法無法詳細列明廢棄物範疇,因此在子法-台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中列舉,至於裁罰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係依環保署解釋函辦理;有關雜草叢生、非法傾倒廢棄物等問題,市府的立場並非處罰,而是希望地主建立管理制度,避免製造困擾,如果外界認為自治條例不夠完備,將會研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