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記者陳柏言/臺東報導】由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基準日之認定,常常造成土地所有權人對稅法認知上不同見解,財政部為解決法令面明確性,近期特頒新解釋函令以便遵循。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款「出售前5年內」申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基準日往前推 1年或 5年之期間計算。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之前1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之前1日為準。法院拍賣土地,以法院拍定日之前1日為準,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之前1日為準。
至於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以核准拆除日之前1日為準。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以實際拆除日之前1日為準。自益信託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未滿1年或未滿5年移轉者,有關「出售前1年內」或「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適用前4款之基準日,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