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記者凃珮雅/台中報導】保麗龍飲料杯禁不禁?台中市議員張耀中、何敏誠、黃守達3日在議會警消環衛業務質詢指出,台中市政府在103年5月制定「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裡頭提到連鎖飲料業應禁用一次性保麗龍杯,並附帶罰則,但時至今日還能在坊間買到保麗龍盛裝的手搖飲,自治條例通過6年,執行成效和稽查作為顯然不彰。
張耀中說,保麗龍可回收但回收環節出了問題,因為有民眾反映從清潔隊員聽到「這不能回收,丟掉就好」,又回收與商業成本計算緊密相連,保麗龍輕加上體積龐大,運費不划算加上髒保麗龍處理成本高,回收成品售價低,業者無意願收。
張耀中指,「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內提到經市府公告之商店禁止使用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之飲料杯及餐具,係指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及連鎖飲料販賣業,違反規定,先施以警告,再違反者可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至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張耀中認為保麗龍材質的一次性餐具幾乎萬年不化,常傳碎裂片污染海洋,現在回收分類實務上都採焚化處理,但保麗龍一旦沒完全禁用也未被回收及未被有效焚化,就是大家所說的「萬年垃圾」,市府主管機關應遵自治條例規範源頭管制禁用。
環保局表示,為讓垃圾減量,市府祭出獎勵措施,輔導業者提供優惠折扣或集點活動,鼓勵民眾自備飲料杯,店家也會推出飲料杯回收兑換獎勵金活動,加強資源回收。
經查目前全市百貨公司、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店面餐飲業及連鎖飲料店等,保麗龍杯使用數量已較往年減少,針對部分業者有使用保麗龍杯及其複合材質飲料杯及餐具,將盡速召開說明會並派員輔導,宣導業者避免使用,減少環境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