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小型汽車附掛之廂式拖車及幼童專用車,參加車輛檢驗時,應備有滅火器,滅火器應明確標明有效期限,其有效期間並應在1個月以上,滅火器附有壓力計者,其壓力指針應在壓力錶之有效範圍內。監理機關辦理聯稽路檢業務,大貨車未攜帶車用滅火器或有效期限逾期是常見的違規態樣,違規車主改善後還得到監理機關辦理臨時檢驗。
監理站建議民眾除做好平時定期保養及驗車,車內要自備滅火器,但切記莫放在後車廂,就放在駕駛座旁,隨時可以取用滅火。
屏東監理站站長洪美芳提醒,車用滅火器是車輛安全重要的配備,如果不幸發生意外時,請利用滅火器的使用口訣:「拉、瞄、壓、掃」操作滅火器,自救也救人。另打火機置或行動電源充電放在儀表板或者座椅上,在日光照射易過熱下引起火燒,請不要在車內置放這些容易引火的物品。
火燒車最容易發生在老舊及任意改裝之車輛,例如汽油或機油燃燒造成火燒車;或電線表皮被覆劣化破損後銅線裸露產生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