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記者陳柏言/臺東報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計徵地價稅的土地,如符合規定的設籍人死亡,臺東縣稅務局表示,應於30日內向該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稅率10 ‰~55 ‰累進計徵地價稅,並重新辦理申請自用住宅戶籍登記。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無出租或供營業的自用住宅辦妥戶籍登記,可申請按特別稅率2‰計徵地價稅。經核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計徵地價稅的土地,如符合規定的設籍人死亡,原址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戶籍資料,雖實際居住該地,已不符應辦竣戶籍登記的規定,應於30日內向該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稅率10 ‰~55 ‰累進計徵地價稅。未依限申報而發生漏稅者,除追繳應納稅款外,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同時表示,原住宅如再辦妥戶籍登記,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即可再按特別稅率計徵,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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