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屏溪河川公地的現存魚塭由來已久,為減少河川區域內違規使用行為,在河川防洪安全前提下,得以保障高屏溪沿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近年來,第七河川局輔導河川區域內現存魚塭依河川管理辦法申請許可使用河川公地養殖,首梯輔導兩位魚塭養殖業者取得河川公地圍築魚塭使用許可書,創下高屏溪首例。
以往河川管理辦法原規定,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近年來考量社會需求及河川管理實務需要,在無妨礙水流及河川防洪安全前提下,現存魚塭,經水理科學數據分析無妨礙河川防洪安全,並符合河川管理辦法規定者,即可申請高灘養殖魚塭許可。
第七河川局依據現行法規進行科學數據水理分析後,規定在河防建造物二十公尺範圍內及經常水流區域中心點向兩岸計算河川寬度之三分之一之範圍內,嚴禁劃設魚塭申請許可範圍,其餘範圍現存魚塭可申請河川公地許可使用,讓申請人與管理機關有明確的依循。
因河川區域申請圍築魚塭還需要地方政府水權及南區水資源局水利建造物興建證明,經各單位多次研商協調簡化水利建造物及水權申辦流程,讓申請程序簡便快速;另為配合推動法令鬆綁政策,檢討其圍築魚塭使用的保證金,以每使用面積0.1公頃1,000元計收,並將水井視為圍築魚塭使用之附屬設施,其保證金以原許可使用行為計之,不另收取保證金。
另外,因應本次新型冠狀肺炎對河川區域內種植及養殖產業衝擊,降低使用人經濟負擔減少生活衝擊,於本(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為期1年,免徵規費(含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
經第七河川局加強宣導後,從事魚塭養殖倆位業者,加入首梯輔導對象,經取得水井之水利建造物及水權證明文件後,向第七河川局申請圍築魚塭使用許可,使往後使用河川公地獲得保障,父子倆人對這項措施予以肯定。
第七河川局李宗恩局長特別呼籲民眾依法申辦河川公地,不要在河川內違規使用,以維持河道通洪順暢,保障高屏溪沿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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