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記者呂祈杰/桃園報導】近日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108年9月份已出售的土地,為何還會收到 108年地價稅繳款書?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不論持有土地期間是否1年,需繳納全年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因買賣、贈與、交換、分割……等成立的法律行為而取得土地所有權,不問契約訂定日期,只要在8月31日前辦理土地登記過戶,拿到所有權狀的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例如在傳統習俗中,民眾會盡量避開在農曆7月移轉房屋及土地,趕著提早過戶,卻沒注意到已成為國曆8月31日當天的土地所有權人,要繳納當年度全年地價稅;假使晚一點在9月1日以後才完成登記程序,則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就仍是原所有權人。又常見買賣雙方私下約定按月比例負擔地價稅,是屬私權行為,地價稅繳款書上的納稅義務人與應納稅額均不會受影響變動。
此外,地價稅納稅基準日有些特殊情況,例如經法院拍賣而取得的土地,依買受人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原為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可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