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汽車置放架依裝設方式可概分為「固定式」(需以工具拆裝)與「非固定式」(可徒手拆裝),使用中車輛若裝設固定式置放架,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規定,應檢附置放架合格審查報告至公路監理機關進行檢驗並辦理變更登記,若裝設非固定式,免辦理變更登記檢驗,辦理檢驗時可於檢驗現場實際操作辨識,置放架四個角可鬆開一角,即屬檢驗合格。
屏東監理站提醒車主,小型汽車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50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不得超過車身全寬之1.5倍,最高不得超過2.85公尺,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另如何辨識置放架是否經審查合格,目前小型汽車置放架審查合格資訊可至「車輛安全資訊網」→「車輛安全審驗」→「小型汽車置放架」查詢(https://www.car-safety.org.tw/car_safety/TemplateFiveList?OpID=482)。
屏東監理站站長洪美芳表示,小型汽車裝設固定式置放架未至監理機關辦理登記,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請車主注意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