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記者凃珮雅/台中報導】台中市議員施志昌、林祈烽29日在議會交通地政委員會業務聯合質詢,對於沙灘車納管提出建議。施志昌表示,現行「發展觀光條例」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均無針對沙灘車之相關規範,如果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直接公告禁止,並無法源依據,且為了大安濱海樂園的發展,應該合法納管訂定自治條例。
對此,副市長陳子敬指出,沙灘車攸關遊客安全及海域生態,市府會再參考其他縣市經驗,對照大安海域情形擬定相關事項。觀旅局長林筱淇也表示,先前有民眾戲水,反映沙灘車在沙灘飆車容易對遊客產生安全疑慮,過去其它縣市的沙灘車也曾發生傷亡情況,市府為維護民眾安全,目前正修正公告。
針對沙灘車於大安濱海樂園與遊客衝突,中市觀旅局傾向禁止。施志昌指出,根據現行「發展觀光條例」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主要在於規範水域活動,但水域活動只見游泳、衝浪、潛水、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且翻遍各項法令與公告,不論中央或是各地方政府都未見將「沙灘車」列為水域遊憩活動,顯然如果觀旅局要禁止根本於法無據!
施志昌表示,如果這些沙灘車持續在大安濱海樂園經營,禁止的法源依據是什麼?如果有業者再去大安濱海樂園經營沙灘車,觀旅局要開罰嗎?如果要罰,依據又是什麼?如宜蘭外澳沙灘還有騎馬的活動,如果現在大安濱海樂園也有騎馬活動,是否也要禁止?
施志昌認為,大安濱海樂園需要發展,也需要新的活動。沙灘車容易與遊客產生衝突,這並不是無法解決。如中央有訂定「國家風景區沙灘車活動注意事項」,地方政府有「宜蘭縣政府所轄近海範圍沙灘車活動注意事項」與「花蓮縣政府所轄近海範圍沙灘車活動注意事項」。
屏東滿州鄉今年也才通過「近海範圍沙灘車管理自治條例」,內容都針對沙灘車經營業者做相關規範,如合法的公司與商業登記、強制納保、路線規劃以及緊急事故處理的作業標準流程等等納管沙灘車。
施志昌表示,市府不能一昧禁止故步自封,當遇到問題就直接禁止根本是扼殺大安濱海樂園的發展。他建議,應該學習已經訂定相關注意事項或是自治條例的縣市政府,台中市也應該訂定相關自治條例,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開放沙灘車,讓觀光發展與遊客安全能夠雙贏。
觀旅局表示,市府評估水域遊憩活動開放項目之原則,係以維護民眾水域遊憩安全為最主要考量,因之前已有遊客於宜蘭縣南澳騎乘沙灘車遭浪捲致死之案例,故目前刻正研議修正相關公告禁止沙灘車活動,暫無開放計畫。
現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公告沙灘車為水域遊憩活動,並將沙灘車活動列為水域遊憩活動禁止事項。
因行駛沙灘車對於戲水民眾有立即性的危險,經委託專業團隊辦理沙灘車活動風險與管理機制研究之初步評估結果,沙灘車與目前公告開放之現有遊憩活動彼此存在衝突,亦建議暫不開放。後續將持續考量沙灘車對於大安濱海樂園遊客安全及生態影響,研議是否另訂自治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