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記者呂祈杰/新北報導】新北市繼超前部署攜手肉品輸入業者「不進萊」後,昨(8)日「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經議會三讀通過瘦肉精零檢出,為了讓消費者對於豬肉零檢出更有信心,市府要求使用進口豬肉的餐飲店家必須透過檢驗確認,標出「不含萊克多巴胺」資訊,藉由立法全面保護、業者清楚標示及市府加強稽查,建立完整的新北食安防護網。
侯友宜指出,新北市秉持以市民食品安全為首要,落實預防為先之目標,制定比中央還要嚴格的條例,堅持零檢出,另外還依據本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經公告業別之業者如使用進口豬肉原料,須進行萊克多巴胺檢驗,並將檢驗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資訊供消費者參考,如使用國產豬者,則須提供產地證明。除了本市食安自治條例公告的業別,同樣鼓勵本市餐飲業者一同響應,將使用進口豬肉的產品自行主動送驗並標示,一起打造讓新北市民安心的用餐環境。
侯友宜說,新北市明年將由衛生局、農業局、經發局、教育局、社會局、法制局、警察局及新北市調查處成立食安聯合稽查小組加強肉品來源稽查及抽驗,各項專案有主責機關,向上追溯原料來源,向下追蹤產品流向,倘查有不符規定者,將依法處辦。
衛生局長陳潤秋進一步說明,「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瘦肉精零檢出修正草案經議會三讀通過,下一步將函送行政院核定公告,如有檢出瘦肉精將予以重罰。倘未依規定檢出乙型受體素含量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處6萬以上2億以下罰鍰;若檢出未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依本自治條例第17條之1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陳潤秋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經本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7及13條另行公告之業別須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揭露「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及「上傳相關檢驗報告或來源證明」等事項,並於營業處所公開揭露,未依規定進行登錄及標示者,經命其限期未改正者,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最重可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倘標示或平台登錄不實,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因應食品業者自主管理檢驗需求增加,衛生局特別媒合SGS、全國公證、歐陸檢驗、振泰檢驗科技、暐凱國際檢驗、台美檢驗等6家檢驗公司,凡食品業者公司或商業登記地、營業處所、戶籍地或居住所設籍於本市之業者或民眾,皆可用優惠價格送驗,攜手業者及民眾,公私協力共同建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12 月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