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巫月樺/台中報導】針對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協處台中市總工會選舉爭議,勞工局表示,此案為民眾檢舉工會違反法令與章程規定,勞工局基於主管機關,依法進行事後監督,日前召開「台中市總工會108年改選審查判定專案會議」,是於必要時採行的行政管理措施,屬依據工會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的行政處分,不受用語、形式影響;勞工局善盡主管機關職責,在「工會自主」與「行政監督」中取得平衡,以中立角色依法行政。
台中市議會9日進行民政業務質詢,民進黨市議員江肇國、曾朝榮、張家銨、邱素貞、李天生、蔡耀頡、及周永鴻就勞工局涉入台中市總工會選舉一事提出質詢。
民進黨市議員表示,工會法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工會團體只有輔導及監督的權力,然而勞工局卻以行政處分的方式,替工會認定其會員資格,質疑此舉已逾越其主管機關的權限,抨擊市府將政治的黑手伸進人民團體,明顯侵害人民的權利,勞工局長應道歉下台。
民進黨市議員指出,基於工會自主原則,以及大法官釋字第733號解釋文說明,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不得限制其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但勞工局卻在4月22日召開「台中市總工會108年改選審查判定專案會議」,並發函會議紀錄,替台中市總工會認定其會員是否具備會員及參選資格,會議上甚至明確要求工會選舉之選票格式,此舉已明顯逾越主管機關該有的分際。
民進黨市議員質疑,勞工局如此大動作召開會議,是因為市府急於拉攏人民團體,希望在工會安插自己人馬,以控制工會運作。他們要求市府,立刻聯合政風處及法制局組成調查小組,查明事情的原委,了解背後是否受人指使,並於5月底前向議會報告。如市府不詳盡調查,議會也不排除組成專案小組,來調查事情的真相。
勞工局長吳威志指出,有關台中市總工會辦理第28 屆理、監事幹部改選,期間有意參選的會員代表及現任工會幹部向市政及勞動部等陳情達23次,造成總工會的會務運作不穩定,因此勞工局啟動行政指導及會務輔導協助。
吳威志表示,勞工局依據工會法第3條、第31條及第43條規定,並函請內政部、勞動部針對選票格式、選舉方式提出釋疑,並啟動輔導機制,於4月22日召開「台中市總工會108年改選審查判定專案會議」。
並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通知相關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依第41條規定選定由本市4大總工會理事長及律師等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委員會,依第43條規定經審查小組判斷後決議並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在場皆表示同意,會後將會議紀錄函知台中市總工會及當事人,另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5條備查其選舉名冊。
勞工局因應台中市總工會選舉紛爭召開的專案會議,不屬市府及所屬機關任務編組作業原則所規範範圍。而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9條通知當事人陳述、第41條鑑定人到場、第43條行政機關處分決定、第102條處分前陳述機會的相關規定辦理,並邀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以符合工會法第3條、第31條、第43條,以及行政程序法第165條符合「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選舉規定的行政指導。
吳威志強調,該專案會議會議紀錄中之「裁定」用語,是參考專家判定,具行政處分性質,行政機關的處分用語目前無法律明確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423號解釋指出,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的文字,而有所差異。
吳威志說明,「人民團體選舉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備查」性質,應有勞工局於必要時採行其他監督方法的行政管理措施權責。此案為民眾檢舉工會違反法令與章程規定,勞工局基於主管機關的地位依工會法第43條規定的權限,對人民團體選舉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備查文件,進行事後監督,於法有據。
對於這次台中市總工會理事長改選,勞工局盡全力從「工會自主」與「行政監督」中取得平衡,擔起職責遵循程序,均以中立角色依法行政,在勞工局積極協助與多方努力之下,選舉圓滿完成,更受到勞動部及許多工會代表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