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環保局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簽約儀式全體合影。(台中市政府提供)

中市為勞資和諧樹立典範 環保局與工會續簽團體協約

【特派記者陳世宗/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鼓勵事業單位與勞工團體進行團體協商,今年已輔導多家事業單位與工會陸續完成簽約,27日再增加台中市環保局與其工會續簽團體協約;在勞工局長張大春見證下,由環保局長陳宏益、環保局工會理事長李春霖代表勞資雙方續簽團體協約,延續好的勞動條件及福利制度。

勞工局指出,台中市環保局工會成立於民國90年,現有會員約2300多人,為市府第一個成立工會的機關,歷年來在工會努力下,已為會員爭取多項福利,並於104年領先中部地區公部門,雙方完成團體協約的簽訂,因其簽訂內容優於現行法令,深受勞資雙方肯定,也獲得勞動部獎勵。

中市府環保局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簽約儀式,勞工局長張大春見證簽署。(台中市政府提供)

勞工局表示,今逢團體協約期限屆滿續約,勞資雙方代表歷經2次協商,很快就達成共識,並依規報請市府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可,過程相當順利。此次協約內容除原有內容外,再增列3項優於現行勞動法令的協約內容,包含如於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災防假,及新增兒童節一天,配合環保政策出勤,加發一日工資,再另予補休一日的獎勵。

勞工局說,除工會幹部外,新增工會會員3人以內,出席各級總工會舉辦的會議及參加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舉辦的勞工教育訓練、會議,給予公假。第三點,新增工會為辦理會務需要,可由資方同意提供具有勞方會員資格2至4人職工,辦理會務工作的條款,展現台中市環保局重視基層人員福利照顧與決心。

勞工局長張大春強調,事業單位的勞動條件須符合勞動法令規定,但優於勞動法令的相關事項,可經由勞資協商約定。勞工如為爭取較優勞動條件,透過工會可集體向雇主進行團體協商,進而促進團結工會組織,凝聚會員向心力;另一方面雇主也可要求勞工工作產能增加、提升工作效率,透過協商過程,可避免勞工發動罷工或其他勞資爭議行為,展現企業形象,更有助穩定勞資關係。

勞工局指出,另配合勞動部修正「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擴大「協助及輔導工會完成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獎勵對象,勞工局將持續整合台中市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各項資源,協助事業單位與勞工團體進行團體協約協商,讓勞資雙方了解團體協約所須程序及效益,鼓勵勞工有機會參與公司決策,強化事業單位與工會的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