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勝鈞/台東報導】108年地價稅由誰繳 8月31日取得所有權人成關鍵基準
最近有買賣房地產或即將買賣房地產的人注意了!臺東縣稅務局表示,8月31日是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是在8月底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取得土地之新所有權人就要繳納今年全年的地價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目前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為了避免爭議,稅法明文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依稅法規定,新的所有權人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是在9月1日以後才辦妥移轉土地登記,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當年度的地價稅稅單;至於經由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則自買受人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日取得土地所有權,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要件。
稅務局舉例說明,王先生今(108)年向李小姐買了一筆土地,並於108年7月20日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地價稅以當年度8月31日於地政事務所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因8月31日土地所有權人為王先生,所以108年的地價稅就要由王先生繳納。反之,如果王先生於9月1日才辦妥移轉土地登記,那麼108年的地價稅就由李小姐繳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民間的慣例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分別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約定的個人行為,稅捐機關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請土地買賣所有權人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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