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雨造成災損 請於30日內提出災損申報 得以扣除減免

【記者游勝鈞/桃園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強大西南氣流造成桃園地區超大豪雨,部分地區有淹水情形,若鄉親居家或財物造成損害,得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損失查勘認定災損金額。

桃園局另表示,納稅人災損金額如在15萬元以下,可由警察機關或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出具災害損失證明,不用檢據申請,該災害損失金額,納稅人明年(109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採列舉扣除額申報,該災害損失即可列入列舉扣除額。另外在營利事業部分,請於災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勘查報備,若申請災損金額在500萬以下,資料齊全,採書面審核,如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都應檢附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及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予以書面審核。至於營業稅部分,如為小規模營業人,因豪雨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者,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准予扣除因豪雨而致無法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有關災害損失減免稅捐各項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及範例下載)下載,歡迎多加利用,或電洽03-3396511(個人災損:分機416、營利事業災損:分機158、營業稅分機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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