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修法 中市辦講習提升採購品質

【記者巫月樺/台中報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5月公布上路,台中市政府法制局23日針對市府公務員舉辦講習,針對影響較大的條次深入解析並提供因應之道,避免公務員辦理採購案件時違反法規,提升採購功能、品質及效率。

108年政府採購爭議處理機制與實務講習在台中市政府台灣大道市政大樓舉行,法制局邀請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凃榆政講授政府採購法修法重點。

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政府採購法向來強調「防弊」與「興利」,協助辦理採購的人員以公平公正的程序,篩選出最優質的廠商。講習中針對實務運作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條次、內容深入解析,並提供相應之道,盼讓公務同仁第一時間掌握修法訊息,以利採購程序進行。

李善植說明,立法院於108年4月30日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統於108年5月22日公布,修正18條、增訂3條,總計增修21條,包括改善採購作業程序、加重行賄行為之處罰、修正不良廠商停權程序及實體規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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