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巫月樺/台中報導】去年台中市共發生8起移動式起重機作業職災案件,其中以吊車附掛吊籃或直接吊升勞工從事廣告招牌、路燈、高架線路的裝置、修護等工作風險最高;為此,市府勞工局除實施降災計畫宣導,輔導事業單位改善外,也配合中央進行動態巡邏,不定期稽查轄內事業單位,更針對從事臨時、短暫性作業實施重點稽查,督促事業單位重視作業安全、落實自主管理,期望降低職業災害,確保勞工工作安全。
勞工局長吳威志指出,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以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勞工作業,僅適用於使用起重機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此外,除了使用移動式起重機於使用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者外,若從事垂直高度20公尺以下的高處作業,仍不得直接使用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
吳威志表示,雇主或勞工可能貪圖一時方便,以起重機附掛搭乘設備進行作業,或做為工作上下設備使用,卻常因搭乘設備、鋼索強度不足、焊接不良、插銷脫落及勞工未確實使用安全索、安全帶等因素,造成墜落災害發生。
對此,勞工局除實施降災計畫宣導、輔導等配套措施引導事業單位改善外,也配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進行動態巡邏,不定期稽查轄內事業單位,更針對從事臨時、短暫性作業實施重點稽查,督促事業單位重視作業安全、落實自主管理,未來也將持續加強有關作業安全輔導、宣導及檢查等工作,創造安全職場環境。
台中市勞動檢查處也提醒,雇主使勞工使用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勞工作業,應特別注意搭乘設備需有專業機構簽認,效期最長2年。起重機操作人員應接受教育訓練並取得資格、作業前應擬具作業計畫、安全作業標準、落實檢點;作業中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並指派專人指揮、監督管理,才能安全完成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