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權益不能忘 中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記者巫月樺/台中報導】

台中市政府重視勞工權益,針對國定假日中秋節即將到來,勞工局長吳威志提醒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若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中秋節」當天若正好是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它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日。
勞工局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勞工均應休假,雇主並應照給工資。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中秋節為應放假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中秋節當天,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此外,若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月薪制勞工需加倍發給當日工資。若為時薪制勞工,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至於「中秋節」若正好是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它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日,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也適用此休假規定。
勞工局長吳威志提醒,中秋節出勤及工資給付事宜,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勞工權利,呼籲事業單位遵守法令,照顧勞工休假權益,有效促進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創造勞資雙贏。
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若有勞動權益問題,可至「GooglePlay」與「AppleAppStore」搜尋下載勞工局「勞動權益通App」查詢各項資訊,或至勞工局網站首頁(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查詢專屬「QRCode」連結下載。
另外,也歡迎市民朋友撥打服務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洽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市政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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