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醫美診所帆布廣告 市議員張耀中、黃守達質疑應否視為醫療廣告加以管理

【記者巫月樺/台中報導】醫學美容風潮正夯,相關廣告在路口街頭充斥,究竟有無符合醫療法所稱之醫療廣告,有無宣稱效果之虞?台中市議員張耀中、黃守達28日在議會警消環衛業務聯合質詢指出,現納管的醫療廣告並未規範到街頭豎立的外牆帆布,而街頭醫美診所的帆布廣告多是用俊男美女的示意圖來達到招攬醫療業務的目的,是否已違反同法第87條所示,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應視為醫療廣告加以管理?

對此,市府衛生局表示,自105年至108年3月底止,台中共裁罰250件違規醫療廣告,來源包括臉書等網路平台、廣告招牌等。將持續加強稽查,並提醒牢記「3認2選1不要」,選擇合法醫美院所,確保自身安全與權益。

張耀中指出,目前醫療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而現納管的醫療廣告除了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並未規範到街頭豎立的外牆帆布。

張耀中表示街頭醫美診所廣告在市府新市政中心及市議會週遭林立,顯然委刊的業者認為最危險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除讓需要求診的市民眼花撩亂外,也因沒有納入醫療廣告管理,讓市民在資訊求證上有一定的難度,

舉例來說,有廣告名稱刊登「時尚診所」云云,但主管機關揭露資訊上登記為西醫一般科,廣告卻暗示藝人推薦、名媛御用、網紅指定、殿堂級美學規格的廣告形容用語,對消費者或求診者來說,到底這樣的廣告暗示著是醫療行為的販售?還是應視為一般商業行為的合意交易?

張耀中說,甚有其他醫美診所,弄了一群醫療團隊的大合照,但完全沒揭露該所的醫療團隊的各醫師全名,民眾要從何得知幫他看診諮詢的是真醫師還是偽醫師?又或者在街頭廣告揭露了醫師姓名,但實際從事的是兼職報備的醫師,雖不違反醫療法的從業規則規定,但卻是民眾的就診的信任危機。

黃守達則表示,醫療法第9條本來就規定醫療廣告包含「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換言之,招牌、帆布、看板等廣告物也屬於醫療法規範的範圍。市府衛生局不應該自廢武功,放著政策工具不用不稽查不管理,任憑違法醫美廣告亂象叢生。

張耀中認為,醫學美容類別是時下流行的醫學風潮,但從事醫美診療的合格醫師並非經專科醫師訓練而執行業務,要具有整形外科專科醫師、皮膚科專科醫師這二張證照才比較符合社會大眾的普遍認知。

另在網路搜尋大多發現蠻多醫美診所的醫師,經歷載著曾任美容醫學專科醫師或美容醫學會會員,讓求診者辨別失真,混淆了視聽也讓經過整外或皮膚專科訓練的醫師徒呼負負。

張耀中和黃守達建議,衛生局應儘速召開合格醫美診所廣告的公聽會,在醫療法所稱醫療廣告未管理到的部分,請業者委刊時揭露正常診所資訊即可,不一定要用藝人明星代言或者醫療團隊來影射醫術如何精湛,效果預期顯著等暗示。

衛生局長曾梓展回應表示,醫療法規定醫療廣告刊登不得虛偽、誇張、歪曲事實等情形,不得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是類似聳動用語(例如:國內首例、首創、唯一、第一例、保證、根治、最專業、最大等),標榜生殖器官整形、性功能、性能力的宣傳,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如完全根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回春等),或未完整揭示醫療風險,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真偽的宣傳,或是非用於醫療機構診療說明、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用途,利用手術前、後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進行醫療業務宣傳等。

衛生局自105年至108年3月底止,已裁罰臉書等網路平台、廣告招牌等250件違規醫療廣告,未來仍將持續加強稽查並依規裁罰;對於累犯,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

衛生局提醒,面對眾多有執行美容醫學的醫療院所,選擇適合自己的醫療院所及確保就醫安全,可參考「3認2選1不要」撇步:「3認」:1.確認是否為合格的醫療院所及醫護人員。2.確認是否與專業醫師面對面溝通、專業諮詢。3.確認是否有事先完整風險告知,包括藥物使用、採何種術式、麻醉方式、並簽具手術、麻醉同意書及說明書。

「2選」:1.選擇有明顯揭示診所服務項目、收費、機構開業執照及醫師專長、證書等,並有完整資訊揭露、公開及透明化的醫療院所。2.選擇有經美容醫學認證及使用合格儀器的醫療院所。

「1不要」:不要輕信美容師推銷如優惠套餐、最新科技、美容聖品等。

曾梓展呼籲,面對診所優惠廣告及強力推銷,一定要冷靜判斷、明確拒絕。美容醫學也是一種醫療行為,就診程序與一般就醫流程相同,應由醫師親自看診及諮詢,若先由諮詢師或美容師解說,並不符合醫療常規程序。游勝鈞;游胜钧;指動傳播科技;指动传播科技;指傳媒;指传媒;華民通訊社;华民通讯社;民生新聞網;民生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