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勝鈞/彰化報導】彰化縣文化局表示,107年6月鹿港鎮公所執行「鹿港鎮第一公墓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暨遷葬整地標租案」過程中,確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先行通報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且辦理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有關機關乙事,該公墓之執行廠商於107年8月底始函文化局辦理區位判斷查詢,與規定應於開發前確認,涉有違反規定。
文化局於107年7月底接獲公所通報因施工現場發現有「萬善同歸」及「女同歸所」墓碑,可能具有文化資產保存價值,隨即於7、8月間邀集專家學者前往現場勘查,組成文資審議專案小組協助,並經小組委員多次建議應辦理施工監看。文化局為避免破壞具文資保留價值墓葬或碑體,於10月初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57及77條規定,函請施作廠商停工,並函請鹿港鎮公所再次提供查估清冊,俾憑複核墓葬現場與清冊之情形,後續依據公所提供之查估名冊至現場確認現場僅存之墓葬數量,後續亦請公所及廠商儘速委託專業考古團隊執行監看作業。
惟鹿港鎮公所與施作廠商並未如實執行,且施作回填土方作業時,亦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通知文化局協助監看,致墓葬現場情況已與通報時不符,文化局業依行政程序法函請公所陳述意見,後續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文化局在第一時間徵詢專家學者給予協助,但因為廠商冒然施工,不僅關係現場文物的保留,也影響專家對於該公墓文化資產保存處理的困難度;文化局除將檢討行政程序及相關責任外,亦將儘速依現場保存情形辦理墓葬區緊急搶救及清理調查計畫,將包含墓葬區遺跡現象測繪與紀錄、墓葬清理發掘、出土文物整理、研究與保護工作等,後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後續的處理原則,以保存現有鹿港第一公墓之文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