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交通部實施提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之政策,縣府自去年6月起即加強宣導,這項法令一年宣導期也於今年6月29日屆滿。目前若未持有「婦幼停車證」違規占用婦幼停車位,將被處以新台幣600元以上至1200元的罰鍰。
屏東縣政府交通旅遊處表示,依交通部「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該種專用停車位僅供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的車輛使用,未具相關停車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另縣府已督導各停車場管理單位自今年6月29日起應將違規占用事證通報縣府,倘業者或民眾所檢舉之事實明確,縣府將依停車場法第40-1條規定處行為人新台幣600元以上至1200元以下罰鍰。
此外,停放在孕婦育兒專用車位時,請將孕婦(粉紅色卡,可使用至預產期)/兒童(黃色卡,可使用至小朋友年滿6歲前)停車位識別證,或孕婦/兒童健康手冊(有效期同前述),或母嬰親善汽車停車證(圓形卡,可使用至小朋友年滿2歲前)等識別證明放置於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並請勿遮蓋到識別證明上所填之有效期限,以供管理人員查核辨識。縣府呼籲民眾配合,共同營造友善親子停車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