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近年來家戶生活垃圾產生量始終居高不下,去年每人每日垃圾量高達1.27公斤/日,雖資源回收量逐年攀升增加,但已造成整體資源回收率、垃圾回收率偏低,環保局分析研判認為與各個鄉鎮市公所受託清除其轄境內小型工廠、大型餐廳等屬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混合家戶生活垃圾一併清除及清運天然災害、美化工程環境產生之廢棄物加總於「家戶生活垃圾」計算,未予排除分開填報統計有關,加上民眾未落實資源回收源頭減量效果不佳,是為屏東縣垃圾產生清運量持續居高不下之三大主因。
環保局指出,廢棄物清理法雖規定鄉鎮市公所可以同意清除事業廢棄物,惟應與日常清運之家戶生活垃圾分開填報、統計數量及計算費用,始不致造成「家戶生活垃圾量」暴增。
環保局針對此問題已多次邀集本縣33個鄉鎮市公所召開宣導說明會,並派員在崁頂焚化廠之垃圾傾卸平台執行垃圾車載運垃圾落地檢查。
以7、8月份為例,分別執行檢查240及286車次,其中查獲公所載運事業廢棄物8車次及3車次,環保局皆改依「一般事業廢棄物」予以收費,並函文告誡。
另,環保局亦嚴格審查申請事業廢棄物進廠之產源場所、申請種類、性質及數量,以防止外縣市事業廢棄物「偷渡」入本縣焚化爐處理,增加焚化廠處理負荷量。
環保局顏幸苑局長表示,各鄉鎮市公所受事業機構委託清除事業廢棄物時應確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正式取得執行機關(鄉鎮市公所)同意函,並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簽訂書面契約,且與家戶生活垃圾分開清運及分別填報統計數量,始符法制,並實際呈現本縣家戶民眾產生之生活垃圾量,有效剔除「誤入」之事業廢棄物數量。
除此之外,鄉鎮市公所遇風雨等災害或淨灘或清理公共區域產生之「美化工程環境」產生之廢棄物亦應專車清運,亦可排除列入家戶民眾生活垃圾統計。
顏局長再次呼籲各鄉鎮市公所,務必落實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崁頂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並應仍須努力再加強宣導民眾確實做好垃圾分類、廚餘回收工作,從源頭減量做起,減少未分類之垃圾進廠焚燒量,降低對焚化爐之損害,並可提升本縣資源回收量、率,創造三贏績效。